3.監管金融監管者理論
(1)政府失靈使監管金融監管者變得非常必要
傳統的監管經濟學理論基礎是“公共利益論”,認為監管是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維護,通過監管糾正某些社會個體與社會組織的不良行為,是對不公平、不公正、無效率做法的一種回應。全球很多金融監管當局標榜自己是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神。但20世紀70年代以後,這種觀點受到人們的質疑,代表性人物斯蒂格勒在其代表作《經濟監管理論》中提出:“作為一種規律,監管者容易被所監管的行業所俘獲,監管的設計和動作基本上圍繞被監管行業的利益而展開。”斯蒂格勒提出的“監管俘獲理論”是與公共利益理論相反的另一種監管理論。該理論強調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實力較大的金融機構將會“俘獲”監管者,誘導監管人員從金融機構的利益出發進行監管,從而產生所謂的“政府失靈”。被“俘獲”的金融監管者能夠給被監管對象帶來“作為”收益和“不作為”收益,前者指監管者給予被監管者直接的貨幣補貼、市場準入、產品定價能力等;後者指監管者有意放鬆監管給相關金融機構帶來便利和收益。米勒等人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日本大藏省(MOF)這兩個金融監管機構,都不同程度地被金融機構“俘獲”。
基於此,經濟學家在探索市場失靈(這是政府幹預的借口)和政府失靈(這意味著政府監管並不必然能夠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同時存在的機製方麵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表明,政府失靈使監管金融監管者變得非常必要。
(2)監管金融監管者需要建立科學的機製
由於金融監管者擁有的資源與權力呈上升趨勢,對其進行監管需要建立科學的機製,要求既能夠避免監管者的“掠奪之手”,又能夠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