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國際教育服務貿易發展中的問題
(一)貿易逆差大,發展不平衡
我國的教育服務貿易呈現明顯的貿易逆差,而且數額巨大。教育服務進口數量和金額遠大於教育出口。從教育服務貿易發展水平與區域分布來看,東部沿海地區和西部地區差別較大。從教育服務貿易的部門分布來看,高等教育服務貿易無論是進口還是出口,在數量和金額上都遠遠大於初等教育服務、中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服務與其他教育服務。在四種教育服務提供模式中,以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模式進行的貿易量遠大於過境提供和自然人流動。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滯後
在我國整個法律體係中,教育服務貿易方麵的法律及法規處於相對滯後的狀態,這已經成為製約我國教育服務貿易發展的瓶頸。目前我國教育服務貿易立法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體係,對教育服務貿易投資保護、教育服務貿易提供機構和學生權益的保護與救濟等缺乏統一立法,對教育主權維護、民族文化傳承與傳播、教育質量督導、學曆學位認可、認證等方麵的立法也很薄弱,而且有限的服務貿易立法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保障對外教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不僅如此,長期以來,與留學生教育有關的各項具體政策都由國家相關部門親自製定,來華留學生教育在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策略製定等方麵都無法做到與時俱進,跟不上新形勢發展的節奏。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於教育服務貿易的政策扶持也遠遠不夠,這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來華留學生規模的擴大和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三)計劃色彩濃厚,市場體係建設落後
由於長期受到計劃體製的影響,我國教育體係存在著濃厚的計劃色彩,政府的教育職能定位模糊不清,教育服務機構行政化,教育服務管理體製僵化。首先,由於教育服務貿易涉及學生、教育服務內容甚至教育投資的跨境流動,政府的角色應該更加多元化,更強調其權益保護與救濟、質量保障和信息服務職能。我國教育服務貿易立法對此沒有明確的界定。其次,各級教育服務機構顯性和隱性的行政化,把本應處於平等競爭地位的國內教育服務機構賦予不同的行政級別,在資源配置方麵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人為地在教育服務機構之間造成不公平競爭,並使處於優勢地位的教育服務機構沒有動力、處於劣勢地位的教育服務機構沒有能力發展對外教育服務貿易。再次,教育行政部門被賦予過多的行政幹預權力,教育服務機構沒有提供教育服務應有的辦學自主權,從教育服務機構的設立到教育經費的劃撥、人力資源的調配、重大辦學決策、招收學生、頒授學位等幾乎各個環節均嚴格受製於教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