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同服務的概念一樣,國際上尚無一個精確的被各國政府和學術界廣泛認可的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解釋有以下幾種。
(一)理論界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簡言之,服務的垮境有償交換活動稱國際服務貿易,其表現為一國(地區)的服務生產者向另一國(地區)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有效服務,並獲取外匯收入的過程,稱為服務的出口;與此相對應,一國(地區)的服務消費主體購買他國(地區)服務提供者的有效服務的過程,稱為服務的進口。各國的服務進出**易活動,便構成全球國際服務貿易,其貿易額為服務總出口額或總進口額。
上述定義涉及國界、國籍、居民與非居民等問題,即涉及人員是否移動、服務是否過境及不同國家(地區)間的服務交換等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服務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身份。這裏的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和消費者既可以是以法人形式出現的集體,也可以是以自然人形式出現的個體。
第二,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一般情況下需借助一定的設備、工具或手段。
第三,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的不同國(地區)籍問題也應作廣義的理解。如跨國企業的境外子公司雇用當地居民向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服務的提供者應理解為境外母公司的股權持有人的代理人。
第四,這裏的服務出口,是相對過境,未必發生真正的過境。
服務貿易一般涉及人員、資本、技術和信息的流動,如郵政、通信、衛星電視和互聯網服務隻需服務“過境”,而無須服務提供者“過境”。
第五,智力成果屬物化服務。對於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智力成果,如原版光盤、電影拷貝等,也應視為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物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