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和理解國際服務貿易基本概念及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是學好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一環。
一、服務與服務產品
(一)服務與服務產品的含義
1.馬克思對服務與服務產品的定義
有關服務與服務產品的含義,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有著明確的描述。
作為經濟範疇的“服務”(Service),首先表現為非物質形態的使用價值。馬克思在《剩餘價值學說史》中指出“服務……它成了勞動的特殊使用價值的特有名稱。因為它不是在一個物品的形式上,而是在活動的形式上提供服務”[1]。例如,為生產服務的運輸服務和各類專業技術與管理谘詢服務,就是以其特有的活動形式為有形商品生產的物料供應、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和產品銷售提供各種形式的以活動形態表現的無形服務。即使是為普通居民生活提供的醫療保健、郵政通信等無形服務,也都滿足了不同消費者使用價值的需求。
此外,服務也可能以實物形態表現其使用價值。馬克思的剩餘價值論認為:“有些服務,或者說有些活動或勞動的使用價值或結果,會體現在商品中……”[2]這種以實物形式體現的服務,其表現形態如書報、雜誌、磁帶、光盤、電影拷貝等。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這類有形的服務類商品會越來越多。這類有形商品之所以稱為服務是因為在其全部價值總量中,無形的服務的價值量大於其有形物的價值量。
2.西方經濟學家關於服務與服務產品的定義
西方古典經濟學家薩伊和巴斯夏在其經濟學著作(薩伊的《政治經濟學概論》和巴斯夏的《和諧經濟論》)中對服務的含義都有過解釋,但由於當時的服務經濟還比較落後,來源於不明朗、不成熟實踐的理論自然也不夠成熟,使讀者有霧裏看花、不甚明了的感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服務經濟的發展引起了世人特別是理論界的極大關注。一些著名的經濟學工具書,如1972年出版的《企鵝經濟學詞典》等著作都有關於服務定義的解釋。“服務主要是不可捉摸的,往往在生產的同時就被消費的消費品或生產品”,但仍不夠完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