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服務貿易(第2版)

第一節 國際教育服務貿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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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教育服務貿易的定義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界定,服務包括“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但在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除外”;規定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指“既不依據商業基礎提供,也不與一個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的任何服務”。國際教育服務貿易屬於國際服務貿易的範疇,是以教育服務為對象的商業交易活動,是國際服務貿易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服務貿易在教育領域的反映。一般來講,國際教育服務貿易是指在國與國之間主要出於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教育服務的輸出與輸入。教育服務是商業性和市場化的教育活動,當提供和接受教育服務的雙方存在於不同的國家(地區)之間就構成了國際教育服務貿易。

教育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的一部分,受到GATS有關條款的約束。GATS所確立的教育具有商業性和市場化的特點。GATS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除了由各國政府完全資助的教學活動(如軍事院校)以外,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於教育服務範疇。WTO按照聯合國暫定的主要產品分類(UN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將教育服務分為:初等教育服務、中等教育服務、高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服務和其他教育服務。所有WTO成員均有權參與教育服務的競爭。同時,GATS還從服務分類學角度明確了服務貿易的範疇,規定了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過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從而也確定了相應的教育服務貿易形式,它們分別為跨國遠程教育、出國留學、境外投資辦學和聘用外籍教師。

二、國際教育服務貿易的特點

國際教育服務貿易區別於國際服務貿易的關鍵在於前者的標的物是教育服務及相關產品,因此,其主要特點與教育服務及相關產品的特點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