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服務貿易(第2版)

第四節 大力發展我國環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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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指導與監管,完善發展機製

第一,完善指導環境服務經濟發展的國家政策,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服務標準體係。

製定各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認證、環境技術評估、環境監理以及循環經濟與清潔生產等環境谘詢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為環境服務貿易健康發展提供製度基礎和保障,為國內外環境服務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平台,為民間資本、外資進入我國環境服務貿易領域提供公平、公開、透明的機製。

第二,積極探索環境服務業管理體製的改革,逐步推進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場監管的轉變。

針對環境服務業的特點,製定環境服務業監督管理行業性法規,進一步整頓和規範環境服務業市場,打破行政性壟斷和地區封鎖,建立統一開放的環境服務業市場。同時,健全和完善環境服務業市場準入製度,建立環境服務業公眾參與的市場監督平台以及環境服務業行業社會信用製度,開展環境技術谘詢單位和個人資質認可。此外,可以考慮實施環境監測、環境監理、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設計、ISO 14000認證、清潔生產審核、環境規劃等職業資格製度。

第三,積極利用國際資金、技術和智力資源,滿足國內市場尤其是對於高端市場的需求。

扶持一批品牌企業,推進環境服務與對外承包工程等服務貿易出口的一體化,推動工業汙染防治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服務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

第四,加強對國內外環境服務市場的調研,積極利用國外援助資金,加強對雙邊和區域環境合作資金的配套。同時堅持技術與貿易相結合的方針,加強環境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促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

二、提升技術水平,加快市場化、產業化進程

第一,繼續推動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係。實行支持環保技術自主創新的財稅、金融政策,運用國家各級科技計劃資源,結合重大環境保護項目,支持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保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