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服務貿易(第2版)

第四節 中國在GATS框架下對服務貿易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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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意味著我國要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則行事,尤其要履行我國入世談判時有關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同時享有其權利,承擔其責任。這些對中國服務貿易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一、在專業服務(即商業性服務)方麵的承諾

(一)承諾的內容

中國在專業服務方麵的具體承諾共十六項:

1.法律服務

其形式是代表處,但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所有代表處雇員在中國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六個月,代表處不得雇傭中國國家注冊律師。

2.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

其形式是合作會計事務所或聯合所。對通過中國國家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外國人發放執業許可方麵給予國民待遇。

3.稅收服務

其形式僅限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但是六年後則取消限製,允許成立獨資子公司。建築設計、工程服務、城市規劃等形式僅限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入世五年後取消限製,允許成立外商獨資企業。

4.醫療和牙醫服務

其形式是合資醫院或診所,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合資醫院大多數醫生應具有中國國籍,外國醫生在中國隻能提供六個月到一年的短期醫療服務。

5.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其形式是合資形式,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注冊工程師為具有學士以上學位並在該領域擁有三年工作經驗的人。

6.房地產服務

其形式僅限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高標準房地產項目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但不包括豪華飯店。

7.廣告服務

其形式是合資企業,外資不超過49%,兩年後可擁有多數股權;四年後可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8.代理谘詢服務

其形式僅限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六年後取消限製,可以成立外資獨資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