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服務貿易(第2版)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協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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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服務貿易現已發展成為與貨物貿易並重的獨立貿易領域,並呈現超越貨物貿易之勢。相應地,國際上雙邊與多邊貿易的談判重點也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而國際服務貿易談判追求的結果,就是簽署雙邊或多邊國際服務貿易協議。

一、國際服務貿易協議的基本概念與特征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協議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國際間服務貿易所達成一致意思的表示。這一表述有兩個核心問題:其一是主體。就主體而言,服務貿易協議簽約的雙邊或多邊,既可以是不同的國家,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但是本章所講的國際服務貿易協議是以國家為主體。其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如果就國際服務跨越國界行為達成協議,那麽這類“協議”就應當屬於國際服務貿易協議,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否則就不屬於國際服務貿易協議,如現場消費服務協議、境內登載廣告服務協議等。因此,理解國際服務貿易協議,要從主體和標的這兩個要點去把握。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協議具有如下特征。

(一)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

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國家組織機構,其中自然人、法人並不是以國籍界定,而主要以其住所或經營場所為基準。對我國而言,境外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所建的公司,均屬於我國的“居民”範疇,其經濟活動的成果計入我國的GDP,享受與境內其他居民同等待遇。而國家組織則以國籍界定。例如,我國外交使團和其他政府駐外機構是我國居民,不是境外駐地國的居民。國際組織不屬於任何一國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