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一章 證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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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證據

【引例】

某一天,一個男孩兒向他的同學炫耀說:“有一次,我爸爸不小心掉進河裏,眼看就有生命危險,於是他急中生智,抓住水中正在遊的兩條魚,最終他安全地上了岸,從而脫離了生命危險。”同學們對此言存在懷疑,紛紛要求他拿出證據來。然而,男孩兒不解地說:“難道還需要證據嗎?我爸爸現在好好地活著,這就是最好的證據。”同學們盡管對此仍難以置信,卻又無言以對。

一、證據的概念與屬性

證據(evidence)作為一個概念,似乎是耳熟能詳的術語,它對我們每個人來說並不陌生,它不僅是實踐中慣用的詞語,還是日常生活中時常被提及的概念。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工作學習遇到別人的質疑時,總會自然而然地提出反詰,“你有證據嗎?”然而,這個看似簡短而古老的詞語在其定義問題上卻又顯得極為複雜甚至頗具爭議。證據作為證據法的基本範疇,究竟何為證據?證據應為何?法學領域的證據與日常生活所說的證據在本質上有無區別?在理論和實踐中卻未有一個清晰、共同的認識與答案。這又是學習、認識與理解證據法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對這一具有基礎性的證據法範疇應當有所了解與認識,因為它是學習證據規則、證據原理、證據製度、證明活動以及其他證據問題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也是掌握證據法這門課程的理論基礎,更是理解證據法的邏輯起點。

我國古代的《晉書·範寧傳》曰:“寧據經傳奏上,皆有典證。”而郭璞在《爾雅序》中卻說:“事有隱滯,援據征之。”英國法學家、思想家傑米·邊沁(Jeremy Bentham)認為,“證據的範疇即為知識的範疇。”而法國法學家吉姆·杜麥特(Jean Dumat)卻將其定義為,“證據者,一切足以真實精神之人、事、物之力量也。”對於證據如何定義不僅在我國古代存在不同的觀點,而且在不同國家也存在不同的概念。這些問題在學習證據法時需要闡釋,並將隨著證據法的進一步學習與探討會不斷對其獲得深刻的認識與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