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職業責任的內涵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是應盡的義務,分內應做的事,如崗位責任、職責等;二是應承擔的過失,具體而言是指沒有做好分內應當做的事導致其應承擔的強製性責任或不利後果,也包含著違背道義應當承擔的後果。前者是正麵的解釋,後者是消極的後果。
法律職業責任依其正反兩麵的解釋則可得出範圍不同的兩種含義,就廣義而言,法律職業責任是指法律職業人員未依有關法律、職業章程、道德規範,違反了對社會和他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所應承擔的相應行為後果,包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其中,道德責任指執業人員違背一般社會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要求而受到社會輿論和良心的譴責。而狹義上的法律職業責任則僅限於法律、行業紀律意義上的責任,是指法律職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或紀律規範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
其中,民事責任是指從業人員在履行職業職責的過程中,因為故意或過失而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或職業紀律,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處罰,主要表現為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主要有違約行為(行為人直接違反了當事人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和侵權行為(行為人直接違反了法律或行業規定所設定的義務)兩種。行政責任是指法律職業人員或法律職業機構進行違法執業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它是一種適用範圍廣泛、適用對象靈活的法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是指從業人員在履行職業職責過程中,因其行為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傷害,並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該承擔的刑事處罰的責任。這是法律職業人員在違反職業義務後所承擔的最為嚴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