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血與淚的控訴——冤假錯案背後的職業倫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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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十次犯罪。”他說的還隻是“不公正的判決”,那麽一起純粹的冤假錯案,其社會惡果就更是不言而喻了。縱觀我國近代司法史上的一係列冤假錯案,憤怒之餘更覺觸目驚心。

以下是一些具有影響力的典型冤假錯案:

湖北佘祥林“殺妻”服刑11年後妻子現身被無罪釋放

河南胥敬祥“搶劫、盜竊”蒙冤13年後被宣判無罪

黑龍江史延生因“搶劫殺人”一家7口蒙冤5年後被宣判無罪

陝西高進發因“奸殺幼女”被判死緩3年後被無罪釋放

雲南孫萬剛“奸殺分屍”被判死緩8年後被宣判無罪

雲南杜培武“故意殺人”含冤2年真凶落網後被無罪釋放

(二)反響

在2011年度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畢業晚會上,副院長何兵致辭時曾說道:“我也不指望你們畢業以後做‘包公’,我隻希望十年以後你們誰敢陷害忠良,我就給你滅了門,不讓你進我的門。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是你不能陷害忠良。這一個最基本的底線是必須遵守的。”實際上,法律本應是弘揚正氣懲惡揚善的工具。但是,在冤案發生的時候,本該成為正義和良善守衛者的法律,卻讓守法的公民陷入萬劫不複之地!麵對那些枉死的靈魂,麵對那些混合著血的眼淚,法律人職業倫理缺失的話題也被一次又一次推到風口浪尖。

(三)思考

1.從冤假錯案中能反映出法律人職業倫理方麵的製度缺失?

第一,法律人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必須要有客觀的心態和嚴密的邏輯才能做到不偏聽偏信,才能在紛繁複雜的案件中明辨是非。然而,在實際的法律案件中,口供情結卻依舊揮之不去。盡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輕信口供,但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偏愛口供卻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定案,公訴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下判。其次,“人命”案的交差意識。當法律人必須在錯判與錯放間做出一個取舍時,明智的選擇應當是這樣的:錯放隻是一個錯誤,而錯判則是兩個錯誤。錯放隻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縱了,而錯判在錯誤地處罰一個無辜者的同時還可能放縱了一個真正的罪犯;然而,現實中,卻往往是“寧可錯殺一千,不可錯放一個”。再者,麵對民憤的推波助瀾時,不是以自己應當保持的立場去正確疏導,而是一味迎合。這種趨勢和現象,無異於法律人對自身基本素養所扇下的一記響亮的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