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法律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會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由此,法律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所體現的法律職業倫理也會給這個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這便是法律職業倫理的輻射作用。規範地說,輻射作用是指法律職業道德建設不僅可以提高法律職業隊伍的整體素質,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隊伍形象,同時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也具有輻射作用,從而帶動整個社會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進步。[3]
法律職業倫理的輻射作用主要是通過作用於非法律職業人員而實現的,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我們可以將之分為直接輻射作用和間接輻射作用。具體而言,直接輻射作用是指法律職業倫理直接對非法律職業人員產生輻射作用,非法律職業人員可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與到法律執業活動中,也可以是直接通過旁聽、媒體宣傳等親身經曆的活動接觸到法律職業倫理,對於法律職業倫理中的高尚品格和優秀價值,非法律職業人員會受到一定的感染和激勵,進而產生有利於社會的結果。法律職業倫理的直接輻射作用需要非法律職業人員的積極主動參與,否則效果就不會那麽凸顯。間接輻射作用是指通過法律職業人員的影響進而對非法律職業人員產生輻射作用。法律職業倫理通過影響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而對公眾以及社會整體樹立一種法律職業人員的正麵形象,如懲惡揚善、勤政為民、誠實信用等法律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必然對法律職業者的行為產生積極影響,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實施這些行為向社會傳遞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非法律職業人員會在這樣的氛圍下受到積極影響。
法律職業倫理的輻射作用是對其他社會作用的補充,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社會作用。法律職業倫理在對法律職業內部進行約束的同時,它的外向作用方式對於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進步起著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