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是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職業倫理通過協調不同職業之間、職業內部員工之間、上下級之間、員工和單位之間、職業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督促職業者恪守本職,進而維護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的穩定與正常運行,這是職業倫理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作用。法律職業倫理是職業倫理的組成部分之一,協調作用自然是法律職業倫理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作用。協調作用又稱調節作用,是指道德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和實際活動,以協調法律職業人員之間、法律職業人員與法律職業對象之間關係的能力。[1]
法律職業倫理強調的是法律職業人員行為的應然性,即法律職業倫理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予以“應該或不應該”的指導和糾正,所以它表現出一定的強製性。通常,法律職業倫理的協調作用以法律職業人員在長期的法律職業實踐中所形成的法律職業道德觀念、道德感情和道德信念為基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是協調作用所賴以發揮作用的主要力量,法律道德評價是其主要的協調方式。法律職業倫理協調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
一方麵,法律職業倫理通過提高法律職業人員自身的道德水平,加強其職業行為的自律性,使其自覺主動地處理好與其他法律執業人員的利益關係,以協調法律職業群體內部的利益關係。由於法律職業存在一定的多樣性,每一種法律職業在實踐中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由此產生的利益衝突在所難免。我們不能要求同一起刑事訴訟案件中的檢察官、法官、律師都能以同樣的利益標準處理問題,我們所能做的是在法律職業倫理的指導下,三者恪守自身的職責,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礎上,理解自身與他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然後進一步予以協調相互之間的利益關係。另一方麵,法律職業倫理通過社會輿論、思想教育、習慣約束等手段,使法律職業人員形成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在處理與法律職業對象的關係上更加負責,以協調法律職業人員與外部的利益關係。法律職業人員與其職業對象之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利益衝突,尤以律師為例,律師一方麵要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另一方麵也要堅守職業操守,依法執業,在這個過程中,律師的職業倫理就會起到很大的調節作用,在律師職業倫理的影響下,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會在律師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得到很好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