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契約本質
(一)企業的產生
迄今,公司成為人們創設企業最為廣泛的組織形式。為了更清楚地理解公司的本質,我們將討論回溯到企業的產生。企業是人們從事生產的獨立的經濟組織。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人們組織生產存在兩種方式:市場和企業。從起源上說,市場早於企業,表現為一種自發的形式構成的經濟網絡關係。隨著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的細化,企業逐漸出現。科斯以交易成本理論來解釋企業的產生。企業是相對於市場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在市場上,企業家與市場上不同的個人簽訂不同的契約完成生產。而在企業的組織方式下,企業家雇用這些人在其指導下在組織內部完成生產。
市場和企業這兩種組織生產的方式都需要成本。如果市場的方式使交易成本較高,就會出現企業。科斯認為,企業的出現是企業的交易費用低於市場交易費用的結果。企業可以減少交易次數,從而節省交易成本。在微觀上,企業和市場存在替代性。企業的本質仍然是一種契約,是以企業這種契約形式取代市場這種契約形式。不過,企業的方式也麵臨成本,因此,企業並不能完全取代市場。企業的規模存在效率邊界。企業的規模是受限製的,當組織一項交易的企業內部成本等於外部市場的成本時,企業的規模就固定下來。在宏觀上,企業與市場是相互促進的。在市場越發達的地方,大企業產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企業的發展壯大,也會促進其所在市場的健康發展。二者互為補充,共同發展。[1]
(二)企業的基本法律形態
從企業的法律形態來看,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三種類型。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製、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合夥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公司是出資人依法設立的責任有限的社團法人。在這三種類型中,公司是人們采取的最為廣泛的企業法律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