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通過侵權責任的配置,將侵害人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以實現侵權法補償和預防的功能。在實踐中,一些侵權法之外的製度也發揮著類似的作用。例如,政府管製能夠預防事故損害的發生,保險製度能夠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些製度與侵權法能夠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
一、政府管製與侵權法
政府管製是指政府憑借其法定權利對行為主體所進行的限製和約束,旨在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管製能夠發揮預防事故損害的作用。例如,政府頒布法令,要求汽車駕駛員必須使用安全帶,這將能夠有效減輕交通事故的人身傷害程度。又如,政府要求食品生產商在生產時必須遵守質量安全標準,這將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與侵權法不同,政府管製對損害的預防屬於事前的強製製度,它是在損害發生前通過政府法令來製止侵害人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責任法則屬於事後的強製製度,它是在損害發生後通過法院對賠償的判令來預防潛在侵權行為的發生。這兩種製度具有各自不同的優勢與不足。
與侵權法相比,政府管製的優勢在於:第一,政府管製能夠克服損害賠償的不完全。在實踐中,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獲得的損害賠償往往是不完全的。首先,受害人能夠通過法院獲得的賠償是以市場價值來計算的,受害人對損害的主觀評價無法得到滿足。其次,法院對受害人損害的計算可能存在錯誤,致使判定的賠償額低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害。再次,受害人因侵權遭受的精神損害往往得不到充足補償。最後,當侵害人破產時,受害人不能獲得完全的補償。受害人的索賠受到侵害人財產的約束。當侵害人不能清償損害賠償時,侵害人就會破產。破產豁免了侵害人本應清償卻不能清償的債務,受害人的索賠就會落空,侵權責任製度也就如同虛設。基於損害賠償的不完全,受害人往往寧可損害不發生,也不願在損害發生後再獲得賠償。第二,政府管製避免了高昂的訴訟成本。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向法院索賠麵臨著訴訟成本的支出,侵害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特別是對一些公害案件,由於受害人眾多,訴訟成本的負擔更重。而政府管製則重在事前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效節省了訴訟成本。第三,政府管製部門擁有製定法定標準的信息優勢。在侵權法中,侵害人是否達到法定的預防水平是判斷侵害人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但法院在確定該標準時往往存在專業知識上的困難,可能存在錯誤。相比而言,政府管製部門擁有更多專業信息上的優勢,其製定的標準更能有效預防事故。例如,某些消費者在服用一種新上市的藥物後出現了損害。這種新藥是否安全,生產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對這些問題,法官們很難以藥學的專業知識進行判斷,而政府管製部門卻可以比較輕鬆地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