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濟屬於合同法領域中的另一個基本問題。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應當支持合同的履行。法律對合同履行的支持主要體現在對違反合同的製裁上,從受害方的角度來說,即體現為違約救濟。法律對違約救濟的方式安排是多樣的,不同的違約救濟方式影響著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決策。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法律應當安排最有效率的違約救濟方式。
合同法為違約提供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兩類:損害賠償和強製履行。損害賠償是指法律要求違約方向受害方進行利益損失賠償的救濟方式。強製履行是指法律強製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的救濟方式。這兩類違約救濟方式對效率存在不同的影響。
一、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最常見的違約救濟方式,它是法律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給受害方帶來損失的救濟方式。然而,損害的含義是多重的。這意味著在不同的含義下,受害方損失的範圍是不同的,違約方的賠償計算方法也因此不同。
(一)預期損害賠償
損害的一種含義是指受害方因違約而失去的預期利益,受害方的損失應以履約的結果為底限進行計算。與此相對應,預期損害賠償是以受害方在違約方履約時所應當得到的利益為賠償額的賠償救濟。
(二)信賴損害賠償
損害的另一種含義是指受害方基於信賴違約方而帶來的損失,受害方的損失應以沒有訂立契約時為底限進行計算。與此相對應,信賴損害賠償是以沒有訂立契約時為底限計算的基於信賴的利益損失為賠償額的賠償救濟。
(三)機會成本損害賠償
損害還可以指失去的機會,受害方的損失應以失去的機會為底限進行計算。與此相對應,機會成本損害賠償是以受害方失去的機會的價值為賠償額的賠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