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權的公示製度
公示製度的功能首先是標示財產權的歸屬,私人可以用各種方法進行財產權利的公示。例如,給自己的家禽家畜做上特別標記,或者舉行一些特別的儀式予以記錄。據說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土地交易須舉行儀式。賣方在儀式中將出售土地上的一塊土和一根樹枝交給買方。然後,出席儀式的成年人會痛打一個見證了土塊和樹枝移交的小孩,使他記住這一天,形成一個財產轉讓的真實記錄。在現代社會,財產權利的公示主要依靠政府設立的權利登記係統。例如,房產的產權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確認。
除了標示產權歸屬以外,公示製度還便利人們了解產權的權利狀況,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的實現。例如,人們在購買房產時,可以通過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了解房產的真正所有人、房產以往的買賣交易記錄以及房產是否設立抵押等情況,以更清晰地了解交易標的,減少交易的不透明和不確定,促進交易的實現。
但是,政府建立產權的公示製度也須耗費成本。需要考慮建立產權公示製度的成本與收益的平衡,以實行最有效率的政府產權公示製度。因此,我們通常對價值較大的財產提供法定的正式的產權公示製度,而對價值較小的財產則通過簡單占有來公示。例如,我們對價值較大的不動產(房產)、價值較大的動產(船舶、汽車)選擇法定登記來公示;而對價值較小的動產(如日常生活用品等)選擇占有來公示。
二、財產的賣方防護與買方核實
對價值較小的動產通過簡單占有來進行公示,可能產生贓物交易的風險。例如,有人以市價出售一台二手筆記本電腦,但這台電腦是偷來的贓物,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此電腦。如果將來警方偵破案件抓獲了小偷,那麽這台筆記本電腦應當歸原來的物主還是歸買方所有呢?如果法律規定電腦歸原來的物主所有,那麽贓物交易的風險就由買方承擔,買方應當承擔核實交易對方是否為合法產權人的義務;如果法律規定電腦歸善意購買的買方所有,那麽贓物交易的風險就由原來的物主承擔,原來的物主應當承擔妥善保管自己財產的義務。無論如何,法律應該分配贓物交易產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