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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玩具、鏡子和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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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篇重要的學術論文《玩具、鏡子和藝術:技術文化的形變過程》(1977),是工作和樂趣的雜燴,名副其實。這篇文章基本上是在度蜜月時完成的。我用的是一台史密斯-克羅拉牌手提式打字機,當時住在旅店裏。文章是為了到紐約大學讀“媒介環境學”的博士而準備的(三年後,我在此拿到了博士學位)。這篇文章成了我最受歡迎的學術論文,重印了四次(詳見Levinson,1997b)。隻有我的科幻小說獲得的重印率——我隻寫過一本科幻小說——才接近這個水平(詳見Levinson,1995a)。

正如麥克盧漢的著作一樣,我寫《玩具、鏡子和藝術》時,很大程度上沒有意識到個人電腦的革命。不過,它確實提到了《紐約郵報》上的一篇文章《最新的自己動手熱:電腦》(“The latest do-it-yourself fetish:computers”,Keepnews,1976)。我是這樣說的:“據報,家用電腦‘星火燎原’,多半是進入‘技術崇拜者’的家庭裏,他們玩各種圖像遊戲和動腦筋的遊戲”(Levinson,1997b,p.164)。

實際上,《玩具、鏡子和藝術》有這樣一個主題:媒介以招搖的姿態進入社會時多半是以玩具的方式顯身的。它們多半是一種小玩意。人們喜歡它們,是因為好玩,而不是因為它們能夠完成什麽工作。1881年,西部聯合電報公司的董事長威廉·奧頓(William Orton)勸他運氣不佳的朋友昌西·迪普(Chauncy Depew),叫他不要收購貝爾電話公司1/6的股票,雖然貝爾的報價隻有區區一萬美元,且收購者終身擁有股權。因為奧頓認為,剛發明的“電話是一種玩具”,它沒有“商業開發的可能性”.(見Hogarth,1926)布魯克斯(John Brooks)認為,電話在英國的使用耽誤了十年,就是因為人們相信,它是一種“科學玩具”(Brooks,1976,p.92)。當然,奧頓的判斷是錯誤的,因為他有所不知,電話的玩賞性本身就使它有利可圖,使它能夠被廣泛接受和利用。我們玩耍的東西使我們快樂,這就使它能成就了不起的商業效益。到了19世紀末,美國的電話擁有量已經大大超過電報的擁有量,其比例是50∶1(Gibson,p.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