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之上一篇筆記所摘錄的那些剪報中的老人,我們的苦楚微末到了不值得提起。但知識人的老年體驗,也仍然有其價值。古代中國的知識人對人的衰老過程,有細致的體察。《禮記·內則》:“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雖得人不煖矣。”《孟子》的說法微有不同。《盡心》篇:“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飽。”《梁惠王》篇則說:“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為老人設想得何等周到,也證明了匱乏經濟下上述待遇的難得——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在當今的貧困地區,貧困人口,不也仍然像是夢話?
上一篇已經提到了據說有尊老傳統的古代中國的年齡歧視。前一時讀到《唐律疏議》關於限製老、幼及篤疾者告狀的規定,大意是除了謀反、大逆等重罪以外,老、幼及篤疾之人不得告狀(由人代告除外)。宋、明、清的法律文件均將老人歸入“限製訴訟行為者”。除了老人的有關能力,以及能否承擔法律責任等等考量外,作為理由的,還有老人、幼童及篤疾者(以至婦女)減免刑責的有關規定被利用,將助長誣告、纏訟之風:想來的確大有此類事實。此外,據有關的研究,傳統中國法律對於包括老人在內的一些人實行“贖刑”,體現了“憫老恤幼”的基本原則(阿風:《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為中心》)。是否可以理解為雖有現代人認為的“歧視”,卻也另有補償?
古代中國的確有尊老的倡導,是否成其為“傳統”,我還真的不大敢確信。我知道民間有所謂的“耆老會”,或八老、十老會之類,與“會”的多半是致仕官員,所謂“衿紳”,是有某種身份的老人,與草民無幹。另有一種朝廷的規定儀式,“鄉飲酒”,以尊老敬賢為宗旨。讀到台灣學者邱仲麟的一篇關於明代“鄉飲酒禮”的論文,題目很有意思:“敬老適所以賤老”,當然說的是明代的事兒,但與我們的經驗並不相遠。“鄉飲酒”這種典禮,今天已少有人知曉為何物了,據邱先生說,在明代的實施中變了味道。據我們當下的經驗,不必說一些鄉鎮破敗、名存實亡的“敬老院”,即使逢年過節官員借此作秀的“送溫暖”、“送愛心”,居高臨下施舍式的“救濟”——而且必不可少老人對著媒體千恩萬謝的表態,豈不都可以用這種說法,“敬老適所以賤老”?我們的古人長於推究“禮意”,對“禮文”背後的意涵的分析,有時實在精到。今人對我們的各項政策,也何妨細細地分析,探究其“背後”都有些什麽東西?那想必有助於提高公民自覺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