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內在感知行為作為其本質者並不是隻能針對感知者自身的心靈經曆,似乎“內在感知”與“自我感知”同時發生。我們認為,從內在感知行為及其本質看,並聯係到出現於內在感知中的事實領域,每個人對鄰人的經曆像對自己的經曆一樣都能夠同樣直接地(和間接地)加以把握。由於身體狀態決定性地影響著對內在感知中出現的關於心靈生活的現象的選擇——這些狀態在這一功能中稱為“內在覺知”——,所以,身體狀態之不可消除的差別造成了下述情況:在實際發生相同經曆的情況下呈現於B者,卻是不同於呈現於A者的另一幅“圖像”。[17]
人們曾試圖(以不同的方式)證明,對心靈經曆單元(Erlebniseinheiten)之每一可能的認識和規定之所以能夠進行,隻是由於一種“規定”是從外在的自然對象方麵著手的。因此,納托爾普認為——見他的《心理學引論》——在一切心理學之先,必須首先將所發生者“客體化”為外在的自然對象(借助“先驗的整合”),由此一出發點方才可能通過一個重新架構的過程以“描寫”的方式,尤其以“解釋”的方式對一個心理經曆“作出規定”,例如一種感覺是由於物理刺激引起的。持類似觀點的是閔斯特伯格,他試圖將自然對象規定為在多數個體的和個體間的主體行為中尚可確認的X,於是,“心理”概念便不啻為隻可能“發生在”一個主體行為中、甚至隻發生在“一個人”身上的東西的化身。這些學說從定義上便排除了我們“感知”他人心理的可能性;甚至對自己心理的感知也隻能間接地實現,即我們從外在的自然在(Natursein)的對象出發,進而規定我們的經曆為其“相關物”。這些命題的邏輯結果是,根本不存在心靈世界之活的固有聯係,既沒有個體的,也沒有個人間的固有聯係;因為被確認為“心理”者隻是未進入身體之自然對象和因果與法則聯係結構的“發生者”之殘餘,自然不可能設想,它本身會在自身之內形成一種連綿不斷的可理解的聯係。這就是說,這些前提的自然結論便是伴生現象論(Epiphanomenalismus)和方法論上的目標,這一目標是,試圖通過揭示神經係統中之生理的和物理—化學的相關過程建立心理經曆之一切合理的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