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雅各賓派看來,環境可以使恢複國家權威和中央集權合法化。1793年9月29日的最高限價法把經濟領導權交給了國家。共和二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的法令則把一切法定社團和公務人員置於救國委員會的直接監督之下,把警察總局置於領導之下。然而,雙重的矛盾破壞了共和二年雅各賓的專權國家。統製經濟把產業主、生產商同雇工、消費者對立起來。此外,雅各賓的集權觸犯了無套褲漢要求直接民主的自然傾向。救國委員會的專政把民眾活動分子置於嚴格紀律約束之下,並且鎮壓拒絕服從的人。共和二年的雅各賓國家並不像1791年的資產階級自由國家那樣建立在某個階級的社會基礎上,因此它很不穩固。熱月9日以後,大廈崩塌了。
資產階級的自由國家又得以恢複。經濟擺脫了國家的控製。共和三年憲法回到了製憲議會的自由體製。納稅人選舉製把人民大眾排除在政權之外。經過共和二年民主的嚐試後,顯貴們的階級意識變得更加強烈了。如果說共和三年憲法恢複了三權分立,並且剝奪了執行機構的一切財權,那麽它卻強化了國家的權力,並且保持了一定程度的集權。督政府負責共和國的內外安全,掌握武裝力量(憲法第144條)。它可以簽發傳票和逮捕證(憲法第145條),任命專員監督和保證法律在各級行政和司法機構得以實施(憲法第147條)。行政權並不完全分散,市政當局服從省政府;省政府服從部長。擁有很大權力的督政府特派員直接同內政部長保持聯係,在各級行政機構代表政府並確保它的權威。在實踐中,對國家權力的維護更表現在直接任命大批在理論上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機構和法院,擴大規章製定權,加強警察機器及其專斷權方麵。由於人民大眾被納稅人選舉製排除在外,貴族尚未順從,一部分資產階級敵視當局,因此督政府時期國家的社會基礎極為狹窄。由此導致了對憲法的**,共和五年果月以及共和六年花月兩次選舉結果被宣布無效。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立法機構服從於執行機構。各姐妹共和國的執行機構得到加強,在荷蘭、瑞士、羅馬都如此。每年一度的選舉保留了自由體製的特點,卻造成執行機構不斷受議會多數變化的製約,從而導致它的癱瘓。1799年,對外戰爭和雅各賓派勢力的抬頭使資產階級認為必須最終加強執行機構,這就是霧月政變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