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8號)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已於2007年10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製。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係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曆、就業現狀等情況,並出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