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了無論是舉辦學曆教育、學前教育還是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例如自學考試助學等教育),其審批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的權限進行。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構提供法律規定的材料,審批機構有義務向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對於不予批準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則有義務說明理由。具體辦證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申報
辦園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向擬建幼兒園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報並提交相關材料,如申辦幼兒園報告、舉辦者的個人資料、工作人員個人資料、驗資報告、辦園場地證明文件等等。
(二)審查
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聯同區衛生局和區消防支隊等相關部門對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申報材料是否齊備、基本辦學條件是否達到要求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合格的給予辦理注冊手續,不合格的先行登記,暫緩注冊,待在規定期限內創造條件達到規定標準後,再辦理注冊手續。
(三)發證
已審批同意舉辦的民辦幼兒園,由區教委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這樣,幼兒園便取得了合法的經營資格,可以開始招生了。
職業生涯資料
某市創辦私立幼兒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設置民辦幼兒園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100人。幼兒園辦學條件達到《××市幼兒園等級標準》規定的二級幼兒園標準。
3.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辦學啟動資金不少於20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並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資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