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育的原則是教師在向幼兒進行教育時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是根據幼兒園教育目標、任務和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並在總結了長期的幼兒教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
幼兒園教育原則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一般原則,是幼兒園、小學、中學教師均應遵循的,它反映了教育對所有教育者的一般要求;另一部分是幼兒園教育的特殊原則,是根據幼兒園教育的特點提出來的,是幼兒園教育對教師的特殊要求。
一、教育的一般原則
(一)熱愛兒童,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的原則
作為幼兒園教育對象的幼兒首先是一個人,是我們社會的一員,他們享有人的尊嚴和權利。沒有對兒童的愛與尊重,就談不上真正的教育。
1.愛與尊重是教育兒童的前提
兒童雖然年齡小,但是他們和教師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人與人的關係。教師要將兒童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來對待,尊重他的興趣、需要、情感、願望等。如果教師的言行中處處體現對兒童的愛與尊重、信任,注意傾聽兒童的想法,尊重他們的意願,就會使兒童意識到他們在這個世界上是有價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從而建立起自信心,獲得良好的自我概念,為自身的繼續發展奠定基礎。反之,教師如果隨意嗬斥、責備、懲罰兒童,讓兒童常常感受到委屈、羞辱,他們便會認為自己是無能的,被人看不起的,從而喪失基本的自尊與自信。這種消極的自我概念一旦形成,將會影響兒童終身的發展。
2.保障兒童的合法權利
兒童是不同於成人的正在發展中的社會成員,他們享有不同於成人的許多特殊的權利,如生存權、受教育權、受撫養權、發展權、參與權等,這反映了人類對兒童在社會中的地位和權利的認可與尊重。但是,兒童畢竟是稚嫩、弱小的個體,他們對自己權利的行使還必須通過成人的教育和保護才能實現。家庭、學校、社會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師不僅是兒童的“教育者”,也應當是兒童權益的實際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