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常用行政公文
第一節 決定
一、決定的概念及特點
決定是一種對重要事項和重要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決定具有權威性、明確性、說理性特點。
二、決定的類型
決定按其適用範圍和作用可分為四類。
(一)公布性決定。用於公布被批準或修改的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門製定的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暫行條例〉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
(二)部署性決定。即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的決定。例如:《國務院關於加強檔案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
(三)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單位及人員。例如:《國務院關於民航222號客機空難事故的處理決定》。
(四)撤銷性決定。根據新《辦法》的規定:“決定適用於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例如:《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縣長的結果無效的決定》。
三、決定的結構寫法
一是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二是無主送機關的決定,由標題、題注、正文三部分組成,題注位於標題下方,用小括號標明通過或發布的時間。此結構形式適用於多級下發或直達人民群眾的決定。
(一)標題。頂部首行正中寫標題,字體稍大。決定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一般不能隨意省略。
(二)正文。標題之下另起一行空兩格開始行文。決定的正文由決定原由、決定事項、結語三部分組成。決定的原因即作出決定的依據和目的。決定的事項包括具體實施的原則、方法、步驟。有的以部署工作為主,也有的以闡發重大決策的意義、提出具體事項要求為主,層次分明、條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