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三、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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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幼兒園發生幼兒人身傷害事故後,幼兒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直接的損害,緊接著保教人員或機構、幼兒園、家長、醫院、醫生等鑒定人員或機構、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院、法官、律師等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會隨著事故的處理進程,不同程度地參與到事故責任認定的流程中。也正是通過責任的認定,才能夠明確知道事故的委托人是誰,賠償的責任主體有哪些。可見,學校安全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是事故索賠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梳理實踐中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的流程,幼兒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認定過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見圖8-1。

圖8-1 幼兒傷害事故賠償責任認定流程圖

由流程圖可知,學生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流程,涵蓋了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所經曆的責任認定和索賠程序,這裏需要加以說明的是:

第一,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無論最終由哪一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均應當首先進行現場處置,幼兒救助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

第二,幼兒園現場保護和證據的收集、保全是專業性較強的,也是新時期學前教育工作需要不斷加強的工作。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是使用頻率較高的幾類證據。

第三,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有自主選擇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訴訟的權利,同時依照法定程序最終解決事故糾紛。

第四,當事人選擇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後,可能發生因當事人拒絕履行導致糾紛解決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第五,當事人選擇在法院訴訟的,必須通過第一審程序,由法院製作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依照第二審程序生成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便是終審生效的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