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崔杼弑其君光[1]……太史書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殺之。其弟嗣書[2],而死者二人[3]。其弟又書,乃舍之[4]。南史氏聞太史盡死[5],執簡以往[6]。聞既書矣,乃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注釋
[1]齊崔杼弑其君光:齊莊公無道,與崔杼妻私通,崔杼殺之。光,莊公名。
[2]嗣:繼,接著。
[3]二人:指太史之弟皆如此續書,因而又死二人。
[4]舍:釋而不問,置之不理。
[5]聞太史盡死:聽說太史兄弟都被殺死了。
[6]執簡以往:謂其仍書“崔杼弑其君”於簡,執之前往。簡,用竹木製成的簡冊,用於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