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代中國的教育法律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的外部表現形態,主要是指法由何種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通過何種方式創立,表現為何種形式的法律文件。目前中國教育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是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國家總章程和根本大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淵源,一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的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為教育活動確定了基本的法律規範。《憲法》總綱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基本原則和任務。《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父母的權利與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專門的立法機關製定的教育規範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單行(部門)法。
1.教育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製定的,規定了我國教育的基本性質、地位、任務、基本法律原則和基本教育製度等。該法是全部教育法律的“母法”,是協**育部門內部以及教育部門與其他社會部門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也是製定教育部門內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2]
2.教育單行(部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