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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事故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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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程序是事故報告;趕赴現場;布置搶救;成立事故調查組;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以及預防措施製定;批複調查結果;督促調查結果落實。

1.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1)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趕赴現場,布置搶救。

責任主管部門應迅速通知有關方麵組織搶救人員,控製事故,減少損失;並盡快帶領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協調指導工作;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科學施救;保護現場;盡量保持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因搶救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須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對事故現場要及時攝錄、照相,條件允許時應抓緊勘察現場和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原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