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製學生。即按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學校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製觀念,提高防範能力。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於未然。
學校應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麵的教育,並使之經常化、製度化。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高等學校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和健全規章製度,嚴格管理。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班主任。學校應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