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企業應用文寫作實訓

附錄一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字體:16+-

(中辦發〔2012〕14號)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複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係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