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一、老年政策法律法規發展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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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該如何劃分我國養老政策法規發展曆程?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創造的社會福利製度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盡管保障水平不高,但在一定程度上為城鎮居民帶來了福利,保障了“老有所養”和“老有所依”。自此,政府承擔了城鎮老年人養老的大部分職責。

(一)老年政策法律法規探索期

1983年,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為常設機構。從此中國開始了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的老齡工作,老齡政策進入形成期。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頒布實施,成為中國針對老年人實施的第一部專門性法律,標誌著我國老齡政策被納入法製化、製度化的軌道。1997年7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中國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設計趨於完成。

至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憲法的基礎上,形成了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性規章製度以及相關養老政策在內的養老保障政策法律法規體係框架。

(二)老年政策法律法規相對完善期

1999年,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進入21世紀,為推進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各地方政府陸續出台、完善了一係列法規政策。200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2001年7月,國務院製定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2001—2005年)》,健全了老齡工作體係。2006年頒布了《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同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全國老齡辦和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係。2008年,全國老齡辦、民政部出台了《關於全麵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在城市社區建立形成居家養老網絡服務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