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文件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
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係建立健全,行業標準科學規範,監管機製更加完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
(三)《關於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2月,民政部、國家標準委、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老齡辦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設定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蓋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標準,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標準、管理標準和支撐保障標準,以及老年人產品用品標準,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相銜接,覆蓋全麵、重點突出、結構合理的養老服務標準體係。
為加快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係,《意見》提出,在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方麵,要加緊製定養老機構設施設備配置規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服務質量控製規範等標準;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麵,加緊製定社區養老服務基本規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基本規範等標準;積極研究製定居家養老服務標準。《意見》還提出,要盡快啟動養老服務機構與組織的等級評定,加強第三方評估,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專家庫,不斷提高養老機構規範化建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