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四、提升政府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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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力度

(1)及時發布供需信息。各地應當及時、主動公布當地養老服務相關的供需信息,便於社會力量和公眾了解、查詢和利用。

(2)加強許可信息公開。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方法,各地應普遍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養老機構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公開。對養老服務企業做出的行政許可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

(3)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對有意設立養老機構和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各地要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釋。各地可製定統一的籌建指導書,方便申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4)實現登記信息共享。按照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的原則,積極做好經營性養老機構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明確歸集的具體內容,建立數據比對工作機製,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

(二)提高政府精準推動養老服務發展能力

(1)轉變運營補貼發放方式。各地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方式應逐步由“補磚頭”“補床頭”向“補人頭”轉變,依據實際服務老年人數量發放補貼。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應予以適當傾斜,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應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政策。

(2)創新服務設施供給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社區綜合為老服務設施建設。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有養老服務設施的,各地應通過置換、租賃、購置等方式提供。鼓勵各地采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產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托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