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行政監管能力。各級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服務實施監管。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整合充實工作力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2)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製定養老機構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指南,對養老機構行政違法案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理,主動公開違法案件辦理流程、明確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對養老服務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
(3)建立社會評估機製。發揮行業自律、群眾舉報、媒體監督等方麵的作用。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4)暢通投訴渠道。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和投訴製度,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