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在2013年6月發布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明確規定養老機構出現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處罰或法律責任:“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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