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四、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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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提出了健全工作機製,對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要求。明確國家選擇有特點和代表性的區域進行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強調對服務質量、安全、價格等方麵加強行業監管工作,並明確督促檢查的責任部門和要求。

各地應充分認識和把握養老服務業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實抓好養老服務業各項工作。要用發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和創新的精神推動養老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在保障對象上,要從單純保障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老年人向為全社會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轉變;在機構養老上,要從僅管理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向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全行業管理轉變;在發展布局上,要從偏重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向促進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共同發展轉變;在服務提供上,要從政府直接辦服務向政府重點購買服務轉變;在工作推動上,要從單純培育發展向建管並重轉變,深化養老服務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改革。各地既要加強學習,提早謀劃,及時製定具體實施意見,確保責任到位、工作落實,也要抓好機製保障,夯實工作基礎,配強配齊工作機構和人員力量,確保有人辦事、有條件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