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主要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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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

《意見》明確要“創新體製機製,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要“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麵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簡化手續、規範程序、公開信息,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範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並在投融資政策、土地供應政策、稅費優惠政策、補貼支持政策等方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給予種種優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釋放了利好消息。

(二)明確提出政府要堅持保障基本

《意見》強調要“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養老服務”。“各地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三無’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要完善農村養老服務托底的措施,將所有農村‘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五保供養範圍,適時提高五保供養標準,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使農村五保老人老有所養”。這些論述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托底責任,對城鄉困難老年人是利好消息。

(三)提出了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

《意見》提出了“到2020年,全麵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係,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製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總目標和具體目標,兼顧了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各個相關領域。特別明確了到2020年“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等量化指標,這些指標是在深入研究,結合近年來發展實際和未來發展潛力基礎上,通過仔細測算確定的,與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依靠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是可以確保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