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知識目標:了解義務範疇的基本內涵及其特征。
能力目標:能正確界定老年服務的具體義務;
能正確履行老年服務的具體義務。
工作任務描述
2007年12月,曹女士在兒女安排下住進了某養老院。按照養老院規定,服務分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種,收費標準不一,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議約定“對老人實行流動服務,老人身體狀況為‘自理’,沒有專人護理。”入住一年後,老人在養老院的樓道內突然摔倒,造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並於當日死亡。
老人的四個兒女將養老院告到一審法院,要求養老院賠償各種損失共計14萬餘元。養老院辯稱,曹女士選擇的是“自理”服務,沒有專人護理,養老院已從各方麵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對曹女士摔傷致死沒有任何責任,且老人入院時亦簽有安全同意《承諾書》:“老人因年老及身體不斷老化,造成健康問題和行動不便,在屋內院內活動,而發生跌倒(導致骨折)等意外事故,使該老人人身安全難以得到保障,受托方積極為老人宣傳防患工作勸其活動要注意安全,但若該老人仍沒注意,由於行動不便自己造成的跌倒(導致骨折)等意外事故受托方不負任何經濟與法律責任。”故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養老院勝訴後,老人的兒女不服,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承諾書內容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同時,該養老院作為專業從事養老服務的營利機構,不僅在其經營活動範圍內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對於老年人的活動特性及身體條件等應比常人具有更多的了解,在提供服務中更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盡管養老院已經根據入院協議書履行了相應級別的護理義務,老人係自行在院內活動中不慎摔傷,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身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老人係在養老院的樓道內摔倒,而養老院對於該場所更了解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並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使之減輕,故養老院對於老人的損失應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