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戒毒學基礎教程

第二節 自願戒毒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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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禁吸戒毒工作。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加大禁毒鬥爭與戒毒工作的力度,開展了多次禁毒專項鬥爭。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主要規定了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對於吸毒成癮的人一律適用強製戒除,但對自願戒毒沒有做出相應規定。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強製戒毒辦法》第21條規定:“醫療單位開辦戒毒脫癮治療業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醫療單位開辦的戒毒脫癮治療業務,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2000年公安部頒布的《強製戒毒所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強製戒毒所可以接收自願戒毒人員。”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除。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委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戒毒條例》,《禁毒法》與《戒毒條例》中均對自願戒毒做了相關規定,從而確定了自願戒毒成為與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相並列的戒毒措施之一。

一、《禁毒法》對自願戒毒的具體規定

《禁毒法》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中用3條,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用1條,共計4條對自願戒毒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訂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製訂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