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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法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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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隔離戒毒製度有兩大特點:一是在立法理念上較多地體現了人本主義思想,且在實施中采取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雙軌運行的模式;二是在製度設計上著重於保障戒毒人員的人權。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同時具有強製隔離戒毒的行政場所和組織生產勞動的“企業”雙重身份;作為強製隔離戒毒場所被收戒的吸毒人員是集違法者、病人、受害者三重身份於一身。在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一、強製隔離戒毒製度的法律淵源

強製隔離戒毒是基於國家行政權力而實施的具有法律強製力的戒毒措施。中國最早強製隔離戒毒的規範性文件是1995年國務院發布的《強製隔離戒毒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強製隔離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製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製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並同時規定“強製隔離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2003年,司法部發布了《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其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戒毒實施的對象是“對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因其他罪錯被決定勞動教養但兼有吸毒行為尚未戒除毒癮的勞動教養人員”,而勞動教養戒毒的主管機關是司法機關。這就是當時的“公安—司法”強製戒毒的雙軌模式。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雖然仍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執行強製戒毒措施,但並未采納“隔離戒毒”和“強製性教育矯治戒毒”並行的構想,而是以“強製隔離戒毒”作為統一的強製性戒毒措施的稱謂。

二、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法製性

1.強製隔離戒毒場所依法組織生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