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戒毒學基礎教程

第一節 教育矯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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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矯治的概念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見》指出:“教育戒治戒毒人員,幫助他們戒除毒癮,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職責。教育矯治、戒毒醫療和康複訓練是教育戒治的內容和手段。”這一規定符合《禁毒法》《戒毒條例》的宗旨,體現了立法精神,是戒毒場所當前與今後一定時期的主要工作任務與職責,教育矯治作為一個專用名詞引入戒毒場所,是從勞動教養工作延續而來的,在2005年司勞教字172號《勞動教養人員教育矯治質量評價試行辦法》中明確提出教育矯治,此後在勞教工作中一直沿用。2013年勞教製度廢止後,在戒毒工作中繼續沿用。現在教育矯治概念的內涵在不斷豐富,外延範圍在不斷清晰,逐漸成為戒毒場所固定的專用名詞。目前,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係統的同仁們對教育矯治還沒有一個成熟的定義,可以從教育的含義與多年戒毒實踐矯治吸毒人員的經驗中引申與總結。一般意義上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發生的促進個體的社會化和社會的個性化的實踐活動。矯治,顧名思義是矯正、治療的意思,把兩者結合起來,可以把教育矯治理解為教育矯治是戒毒場所在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的過程中,戒毒民警運用適當的教育方法,采取一係列科學專業的手段,對戒毒人員實施行為、心理、人格等矯正與治療,使其發展成為一個正常社會人的過程。

二、影響教育矯治效果的因素

在戒毒場所特殊條件下發生的教育矯治活動,是一個相對獨立、相對封閉的係統,要達到教育矯治的預期效果,有幾個因素值得深入研究。

1.教育者因素的影響

在戒毒場所,戒毒民警根據崗位職責可以把民警分為管理民警與民警教師。《禁毒法》明確界定吸毒人員為“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管理民警作為管理者和執法者,承擔的是引導、促進和規範個體發展的任務,具有懲戒和救治的作用。民警教師承擔的是戒毒人員教育的職責,根據戒毒人員認知規律、生理、心理和行為特點,科學安排教育內容,針對性地選擇教育方法,具有教育和挽救的作用,教育者素質的高低,對教育矯治質量有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