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書的體例和史書的內部結構
中國古代史書不僅有豐富的外部表現形式,這就是史書的體裁;而且也十分講究其內部結構及表述上的要求,這就是史書的體例。《史通》和《文史通義》包含了許多論述體例的篇目,而論述體例的專篇及包含在曆史著作中關於體例的說明,則不勝枚舉。體例名目之多,遠在體裁之上。但其中也有主次、輕重之分,而有的是關係到史書全局的體例,如斷限、標目、編次,這都涉及史書內部結構的全麵安排。此外,如記時、記地、記人,載言、載文、征引,議論、注釋等,都是重要體例。劉知幾指出:“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準。”[18]這至少從兩個方麵表明了史書體例的重要,一是整序的作用,二是取舍的標準。中國古代史學表明,一部史書,隻有具備了恰當的體裁和嚴謹的體例,才能從容地反映出所記史事和人物的麵貌。
講求體例,這是中國史學的古老傳統。《春秋》就很注意體例。《春秋》記事雖簡,但每記一事,差不多都要記這事是在某年、某月、某日。這就是體例。《春秋》記魯君死曰“薨”,大夫及別國國君死曰“卒”;記本國人殺國君曰“弑”,別國人殺君曰“戕”,本國人之賤者殺國君曰“殺”;攻人之國,其國有罪曰“伐”,無罪曰“侵”,偷偷地進行曰“襲”等。這些也都是體例,這些體例被稱為“書法”。《春秋》書法,有何者書、何者不書之例,這可以說是關於全書結構的體例;其他大量的例,多是關於文字表述方麵的。
《史記》、《漢書》合多種體裁為一書,形成了它們的特殊的體裁,也體現了它們的最重要的體例。在全書中把各種體裁配合起來,這就是一個體例的問題。《史記》在首卷《五帝本紀》後論中說明關於本篇在資料取舍上的做法,是一個很重要的體例。此後各篇,司馬遷多有關於立意取材的說法。此外,司馬遷還有辨謬說、存異聞、分傳合傳、一事互見等例。《漢書》略仿《史記》成例,而十誌尤重視說明資料的來源及其取舍之故。其《藝文誌》依據劉向、歆父子的遺軌,部勒群書,其體例為後來講目錄校讎之學者所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