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戈利斯(Joseph Margolis,1924— )是美國哲學家、美學家,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幾所大學任教,任美國垣普爾大學教授。主要著作有:《藝術品的認同體》(1959年)、《解釋的邏輯》(1962年)、《對藝術品的描述和解釋》(1961年)、《從哲學的觀點看藝術》(1962年,主編)、《藝術語言與藝術批評》(1965年)、《藝術與哲學》(1980年)、《文學作品是什麽?》(1984年)、《作品與解釋的充分性》(1984年)等。
一 解釋學美學中的折中主義
在西方解釋學美學家中,馬戈利斯的理論具有鮮明的折中主義傾向。馬戈利斯認為,對於藝術文本的理解,具有兩個不同的層次,一個是描述的層次,另一個則是解釋的層次。欣賞者對於作品的描述與解釋有著重要區別。在他看來:“‘描述’是對一種既定的、眾所周知的和相對明確的對象的檢驗,描述者對所描述的對象不投入自己的觀點;描述之間的不同將被對對象的進一步檢驗所調和。而‘解釋’則不同了。‘解釋’是一種藝術鑒賞力,一種藝術操作,一種從特點既定的對象到其特點不定的對象的轉移,這種轉移以對於對象疑難點的解決,以目前語言的習慣運用,以解釋者自己觀點的輸入以及以該作品對所有可能的解釋的開放性為基礎。”[123]在馬戈利斯把對藝術文本的理解區分為描述和解釋兩個層次的理論中,包含了他企圖調和方法論解釋學美學與本體論解釋學美學的努力。在描述的層次上,藝術文本是純然由其作者所創造的一個對象,它的內容和形式,它的種種特點都是由作者所賦予的,這樣,理解者所麵對的藝術文本便是一個獨立自在的對象,它不受理解者任何主體條件的幹擾。理解者所要做的則是客觀冷靜地按照對象實際存在的樣子加以描述,而不能“投入”任何自己的觀點。然而我們常常看到有這樣的情況:幾個人即使都想客觀冷靜地描述同一個對象,但他們的描述卻常常會有差別,有的甚至會有很大的差別。因為即使在主觀上想努力不帶個人觀點地描述對象,他仍不免會受到個人主觀條件的影響。馬戈利斯承認有這種現象,不過,他又補充說,這些對對象之間不同的描述的差別是可以克服的,辦法是對於對象作“進一步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