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科學論作為一種有影響的美學理論,固然形成於20世紀初期,但是,對藝術作不同於一般美學的具體、深入的研究,揭示藝術除審美以外的多方麵規律、特征和探索新的藝術史觀念的嚐試與努力卻在19世紀中、下葉就開始了。
法國美學家泰納是現代藝術科學論的開創者之一。正如李斯托威爾所說:“近代藝術科學論的一位重要先驅是泰納。他的美學,不是關於美的哲學,而是關於藝術的哲學。”[1]泰納的《藝術哲學》並不著重研究藝術的審美特質,而是強調藝術的起源與創作決定於外部世界的綜合影響,提出了著名的種族、環境、時代“三因素”說。德國建築藝術家塞姆佩爾(G.Semper)提出,藝術理論不應隻是關於美的抽象理論,而應從大量經驗性的藝術事實和藝術發展過程中總結、概括出整個藝術進化的多種原因、條件和內在規律來。這一思想對於藝術科學論也有開創性意義,可惜塞姆佩爾未能將之應用到主要藝術樣式的分析中去。德國另一位藝術理論家費德勒(K.Fiedler)主要從繪畫藝術分析入手,概括藝術的本質,認為藝術作品是藝術家對世界的知覺的直接和外觀的表現,是其直接知覺轉化為感性物質形態的成果,他並不探討美和美感等美學基本問題,卻特別提出,藝術科學要以不同於傳統的方法重新處理研究對象,後來被看作是藝術科學的奠基人。藝術史家施馬索(Schmarsow)認為藝術科學與美學的區別在於它著重研究藝術生成、發展的各種具體規律,而不關注關於美和審美心理的抽象討論。他提出,藝術是人從精神上創造性地理解、把握世界的一種方式;藝術創造的態度是“擬人的”態度,人的特征是一切藝術的共同源泉,藝術創作的三大原則——比例、對稱和節奏即由此而產生的。藝術史家朗格(K.Lange)也用心理學的實證方法研究藝術和藝術史,取得了獨特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