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海姆·狄爾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年)是德國生命哲學的創立者。他生於威斯巴登的畢伯利西,曾先後在巴塞爾(1866年)、基爾(1868)、布雷斯勞(1871年)、柏林(1882年)任大學教授。他著述甚豐,但生前出版的不多,大部分是他逝世後由他的親友、學生整理出版的,他的聲名主要在死後,特別是隨著解釋學的日益發展而引起關注。他的主要著作有《人文科學導論》(1883年,或譯《精神科學導論》)。他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精神科學"("geistwissenschaft",人文科學)的概念,以區別於自然科學。他認為,精神科學的對象是曆史的社會的現實,也就是人的活動,因而精神科學的任務不是描述社會的外部現象,而是探索社會現象的內在價值,它必須涉及人的內心世界和心理活動,接觸到活生生的個人和由人完成的具體事件,這就勢必牽扯到生命。因此,以生命和生命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哲學與精神科學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而不能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他把這種人文科學的方法具體稱為"描述心理學"和"解釋學",因而他被譽為"現代解釋學之父"。他認為,自然科學的原則和方法是"說明",而人文科學的原則和方法則是"描述",即真實反映生命及其特點。描述心理學不單研究簡單的心理現象(感覺、直覺、反射等),同時也研究複雜的精神現象(文藝創作、政治活動、價值判斷等);不單研究人的心靈活動過程,同時也研究精神活動的各種表現(表情、手勢、身體語言、行為),還研究人類行為的產物(文藝作品、國家、社會製度)。總之,狄爾泰的描述心理學就是"描述"生命中的內在關係和活動,"描述"作為關係整體的生命。到1900年以後,他逐步發現這種描述心理學仍然保留著經驗主義和傳統心理主義的殘餘,因而在闡釋生命的根本前提下,闡明一係列關於理解和解釋的理論,從而發展起了他的解釋學理論。他把人的生活(生命)作為最高、最根本的本體,而生命就是人類生活世界中客觀化的精神活動,因此,精神因素是生命的根本因素,生命的本質是精神活動(體驗,"erleben"),生命的精神活動通過客觀化而表現出來(表達),生命活動使人類生活成為有機的統一整體。因此,生命所表達出來的意義,如果不被領會、理解和把握,就仍然沒有意義,而生命決非無意義。於是,這就需要理解和解釋。他認為,"隻有當我們把體驗、表達和理解之間相互結合起來時,人才能夠成為人文科學的主題"。[2]這就是說,生命("leben",生活)本身具有解釋學的結構。理解是在人文科學中探求生命所表達的意義,獲取生活知識的廣泛和普遍的認識活動。因此,理解也就成為人文科學普遍而根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而對理解本身的探析和研究,把理解作為人文科學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來看待,采用解釋方法來研究理解,這就是狄爾泰的解釋學的內容。這樣,狄爾泰就由生命本體論進入到了解釋學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