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義曆史觀通過對社會的演化、社會關係的生成以及人的發展的分析,揭示出社會有機體運行的特殊規律。
第一,自律與他律的雙向規律。
社會有機體的運行是自律的,這就是人在實踐活動中的自我認識、自我創造。對於人來說,“他自己的生活對他是對象。僅僅由於這一點,他的活動才是自由的活動”[33]。同時,這種自我認識、自我創造的自律活動又受到自然運動規律和社會運動規律的製約,因而又是他律的。正是在這種自律與他律的矛盾中,社會有機體運動一方麵形成主體的客體化,另一方麵又形成客體的主體化,展開著對象化與非對象化的雙向運動過程。要把握社會有機體就要從根本上把握自律與他律的運動規律。
第二,總體與要素的“普照光”運行規律。
社會中的一切關係如何構成一種有機體,受總體與要素運動規律的支配。社會有機體的總體與要素的運行則遵循著這樣一種規律,即社會“有機體製本身作為一個總體有自己的各種前提,而它向總體的發展過程就在於:使社會的一切要素從屬於自己,或者把自己還缺乏的器官從社會中創造出來。有機體製在曆史上就是這樣向總體發展的。它變成這種總體是它的過程即它的發展的一個要素”[34]。這就是社會一切關係如何形成“總體”的規律。
在馬克思看來,這一過程就是“普照光”過程,即“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產決定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係也決定其他一切關係的地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它掩蓋了一切其他色彩,改變著它們的特點。這是一種特殊的以太,它決定著它裏麵顯露出來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5]。這就是某一社會機體向自身總體發展的過程。當然,當另一種關係又占著這種“普照光”的地位時,它同樣會把其他關係置於自身的從屬地位,改變以往的特點。這就意味著新的社會有機體的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