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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應該要求父母支付學費、生活費

宋某9歲時,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但後來經常拖欠。2002年宋某考上大學,需要大筆學費,父親拒絕支付,而母親又無力承擔。宋某在多次向父親索要無果後,以父母當年的離婚協議為依據向當地法院申請強製父親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法院將其父親拖欠的高中時期的教育費、醫藥費和撫養費強製執行給他,但沒有支持他索要大學學費和生活費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何謂“不能獨立生活”,《婚姻法》本身沒有界定。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新的司法解釋,不管父母是否有給付能力,都無法定義務承擔子女撫養費。

撫養教育子女是家庭最基本的社會功能。人類的生育活動是一項深受社會文化影響的行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關注,由此形成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本能、情感、道德和習慣等的作用,父母會盡自己所能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即使法律規定他們已經不再有此義務。

但法律的精神,不支持一個人成年後仍向父母伸手要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不支持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依賴性。按照我國教育製度的實際情況,大學生基本上都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大學生作為成年人,應當學會自立自強,不應該對父母有依賴性,否則既不利於自身成才,也不利於提高一個民族的競爭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但對在校大學生有實際意義,對已畢業的大學生也有重要的意義,可以防止出現有工作機會但不願就業,在家依賴父母生活的“啃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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