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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規則”的若幹哲學分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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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不僅是個人行動的準則,也是組織活動的基礎,當然也是組織內個人行動的準則。下麵先討論不同類型規則共有的四個特點,然後從規則的約束基礎和約束範圍出發對規則進行分類,最後談談把不同類型規則區分開來的重要意義。

1.作為哲學分析對象的“規則”概念。

根據我的理解,哲學分析是對那些與人類成長有密切聯係的普遍概念的分析。“規則”就是這樣一個概念:“規則”觀念的出現,意味著作出“規則”與“事實”之間的區別、“規則”與“規律”之間的區別,以及與此有關的社會約束和物理強製的區別,而形成作出這些區別的能力,是人類成長的重要成就。

概括地說,“規則”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規則的作用是規範的而不是描述的。根據這個標準,“行人過馬路都應該走橫道線”是規則,而“行人過馬路都過橫道線”則不是規則。

第二,規則的形式是一般的而不是特殊的。規則總是用全稱命題表示的,或者說,規則命題的主詞——規則的遵守者,總是一類人(比方說“所有行人”),或者說某一類人中的全部個體,而不是一類人中的某些個體(“有些行人”)。

第三,規則的效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單一的。也就是說,規則對某個行動的禁止或提倡,不能隻是發生一次的,而必須是對凡符合某個條件的全部場合同樣適用。父親對正要端起飯碗的孩子說:“先洗手去!”是針對特定情境說的,因而不是規則;但它所蘊涵了“飯前洗手”的要求,則是一條規則,因為它不僅僅適用於此時此地。

第四,規則的存在是公開的而不是秘密的。也就是說,規則必須是相關的人們都可以知道的——盡管這並不意味著相關的人們事實上一定都知道。說交通管理部門製定了一條秘密的交通規則讓人們遵守,這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話。對一條秘而不宣的規則,或一條雖然公布但沒有人讀得懂的規則,即使有人看上去遵守了這條規則,那也隻能說他的行動“符合”規則,而不是在“遵從規則”。反過來說,一條向所有相關人員廣而告之的規則,即使某人不知道,他如果違反這條件規則的話,也要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