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構主義的觀點來研究社會發展,這是當代發展理論研究的一大特點。無論是新進化論、新功能主義,還是新製度學派以及發展經濟學的眾多流派,都在研究發展中對於結構問題予以特別關注,自覺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審視和思考問題。當然,它們所論及的結構是不同的,有的是指製度,有的是指規則,有的是指社會組織的構成形式,等等。但不管指的是什麽,其意思是清楚的,這就是注重從社會構成和製度安排方麵來探討社會發展及其存在的問題,將其發展的出路寄予結構的變動與調整,由此提出有關改革的建議和主張。像新製度主義者、經濟學諾貝爾獎獲得者諾斯就是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他認為,製度的革新是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農業革命是由製度的變革(土地所有權的革命)推動完成的,工業革命更是如此,“產業革命的技術不是出現在結構變遷之前,而是在其之後”,“與產業革命相聯係的技術變化要求事先建立一套產權,以提高發明和創新的私人收益率”。所以,“正是人類組織的成功失敗決定著社會的進步與倒退。知識及技術是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1]
對於社會發展的結構性研究,實際上從近代以來就已經開始了。古典經濟學首當其衝。其研究主要是通過東西方發展差異的考察而展開和體現的。
重農主義的代表弗朗斯瓦·魁奈在1767年發表的《論中國專製主義》一文中,把東方專製主義區分為“獨裁的專製主義”和“合法的專製主義”兩種,認為在中國“合法的專製主義”結構中,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是一種猶如父子關係那樣的家族關係和私人關係,土地耕作者用其收獲物的一半交稅,另一半留給自己以維持生活。這樣的社會結構保持了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